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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9  
残疾人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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